关于印发《淮海工学院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淮海工学院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已经学校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淮海工学院
2016年10月8日
淮海工学院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着“教育科研为教育行政决策服务,为学校综合改革实践服务,为繁荣创新教育科学服务”的思想,在高等教育大众化、国际化等形势下,为促进学校不断更新教育思想观念,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事业进步,为推动我校教职工高等教育科学研究活动可持续发展,促进高等教育科学研究管理更加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淮海工学院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坚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教育创新研究院作为学校高等教育科学研究的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有关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管理,主要包括课题申报、课题评审、过程管理、鉴定结题、经费管理、成果推广等环节。
第二章 课题申报
第四条 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包括: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规划课题,江苏省高教学会课题,校级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等。
第五条 校外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以下简称校外课题,包括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规划课题,江苏省高教学会课题等),按相关课题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至教育创新研究院完成后续流程工作。
第六条 校级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以下简称校级课题)的申报每年一次,采取自上而下发布通知与自下而上申报的办法。申报时间一般在10-11月份,由教育创新研究院发布申报通知、课题指南,课题申报人填写《淮海工学院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申请评审书》,经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通知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由单位统一报至教育创新研究院,原则上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七条 校级课题研究的范围原则上为高等教育领域,涉及高等教育理论研究、高等教育政策研究、高等教育实践研究等。注重解决学校实际问题。
第八条 校级课题一般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由学校组织专家评审并确定课题的性质(重点或者一般)。重点课题研究周期2年,一般课题1年。
第九条 申报者需具有一定的高等教育研究知识结构,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团队组织能力,有实质性研究工作经验和较充分的前期研究准备。学校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在职人员均有资格申报,课题组由不少于3人组成,课题组应考虑到科学的分工协作,鼓励跨单位、跨学科的团队联合攻关。申报者作为课题主持人限申报1项课题,作为参加者最多只能同时参加2个课题的申报。正在承担校级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未按期完成研究任务的课题负责人,下一年度不得再次申请新课题。承担以往课题,不遵照课题管理、经费管理规定或无科研诚信的课题负责人,撤销课题,且不得在下一年度申报新课题。连续两次立项的课题负责人不得在下一年度申报新课题。凡在学校其它部门(科技与产业处、教务处等)立项的同一课题,不接受重复申报。
第十条 申报的课题应具有学术前瞻性,思路新颖,创新性强,实用性强,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明晰可行,符合学校发展的需要,经费预算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章 课题评审
第十一条 教育创新研究院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申报条件要求,或申报内容与高等教育研究不相符合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高等教育科学研究专家库,专家库由具有教育科学研究或管理背景的高级职称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原则上由5-9人组成,采取回避制度,在集体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专家组主要针对申报课题的选题价值,课题的论证与设计是否科学,预期成果、课题组成员组成是否合理,经费使用计划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学校对拟立项课题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学校发文公布立项课题,下发立项通知书或经费使用卡。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课题管理实行主持人负责制。课题的主持人对课题的研究工作、经费使用、成果形式和成果验收等负全面责任。
第十七条 校级课题在研究中如需对研究计划、主要人员作重大调整或有其它重大变动的,由课题主持人提出申请,并附课题阶段总结、课题组成员变更等情况说明,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育创新研究院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校级课题不能按照申报书预定时间完成任务的,课题主持人应提前一个月填写《淮海工学院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结题延期申请表》,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育创新研究院批准,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课题延期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五章 课题结题
第十九条 校外课题结题按相关主管单位要求完成。
第二十条 校级课题需在课题完成后进行成果验收或鉴定,合格后结题。
第二十一条 课题主持人在课题完成后向学校提出结题申请,填写《淮海工学院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结题评估验收表》,并同时提交课题成果验收所需的全部材料,结题形式原则为会议结题。
第二十二条 课题所在单位审查课题成果的全部材料,在《淮海工学院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结题评估验收表》中填写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教育创新研究院审核,审核不符合要求者,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三条 申请结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淮海工学院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结题评估验收表》一式两份;
(二)课题研究成果复印件。课题研究相关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调研报告、案例等。学校重点课题至少在省级或省级以上刊物发表2篇内容与课题相关的论文;一般课题须在省级或省级以上刊物发表1篇内容与课题相关的论文。如涉及到保密内容或其它不便公开发表论文,且在申报书中已有说明的课题,可以以申报书中确定的最终研究成果申请结题。
第二十四条 课题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时应标注“淮海工学院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资助课题”,并注明课题编号,以作为结题审核依据。
第二十五条 教育创新研究院对审核合格的结题材料统一归档。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校外课题经费到位后,教育创新研究院按学校财务要求办理专项账户,课题负责人按规定和使用计划支配使用,课题经费应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校级课题一般在结题后方可报销。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发表或出版与课题研究有关的成果论文或专著的版面费、出版费;
(二)与课题研究有关的文献资料费、文献检索费、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三)与课题研究有关的调研差旅费、会务费、交流费、专家咨询费等;
(四)课题结题鉴定费;
(五)课题产生的其它费用,如打印费、复印费、邮寄费等;
(六)经费报销按照《淮海工学院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申请评审书》填写的经费预算明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教育创新研究院对课题经费实行宏观管理、监督使用。课题主持人负责课题经费的开支管理。
第二十九条 课题研究到期后,需进行经费结算,未使用的经费将由财务处收回。
第七章 成果推广
第三十条 学校对已取得的研究成果积极加以推广,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交流。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优秀的课题研究成果,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对取得优秀成果的教师,优先推荐申报各类教育科研荣誉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教育创新研究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