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本网站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大学论坛>>正文

产业学院建设尚缺法律制度保障

2021年09月08日 09:39  点击:[]

近年来,随着我国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深入推进,二级学院型、内设机构型、混合所有制型等类型的产业学院在高校中大量涌现。

然而,时至今日,作为一种新型办学模式,国家层面尚无针对产业学院的具体法律制度,产业学院建设基本上尚处在自发探索的阶段,因此它在法律地位、治理结构、学生身份和教师权利保障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风险需有关部门加以重视与解决。

产业学院法律问题凸显

由于产业学院的快速发展,国家层面的法律政策一时难以跟上,产业学院存在的法律问题逐渐显现。

首先,产业学院的法律地位不明。由于产业学院的类型多样,学术界对其法律地位存在意见分歧,对是否应赋予其独立法人地位也存有争议。有学者主张赋予产业学院以独立法人资格。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的《民法典》《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都缺乏相契合的法人制度,因此在实践上,如将产业学院视为学校的二级学院或内设机构,它便无法获得独立法人资格。

其次,产业学院的治理结构缺乏规范。产业学院一般由多元主体构成,高校、企业、政府、行业协会、教师、学生等都在其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由于企业的资本逐利性价值取向和教育公益性价值取向之间存在矛盾,因而演变为产业学院治理模式的两难问题。产业学院应该如何治理?各利益主体在产业学院的权利、义务如何分配?这些权责分配事项,决策、执行、反馈机制等问题,目前尚未形成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是通过契约协定的方式订立,内容较为粗浅。

第三,产业学院学生的权益保护有待明确。产业学院作为校企深度合作的产物,尤其需要处理好学生在教育和劳动等不同场域中的权利保障问题。目前在这方面还存在不少“法律盲区”。比如,学生在产业学院(尤其是企业场景)中,其身份如何界定,是学生还是劳动者;学生是否愿意进入产业学院,如何避免成为企业的“廉价劳动力”;以及如何科学、合理地分配文化学习与实习实践的时间等。

最后,产业学院教师的法律地位较为模糊。产业学院建设中,教师是重要的参与群体,但是产业学院中“教师”的法律地位尚待明晰。相关问题包括来自于企业的教师是企业身份还是高校身份;产业学院教师的聘任是产业学院完全具有自主选择权,还是需要满足原单位(部门)的基本要求;产业教师在权利受到侵犯时,通过何种途径获得救济等。

产业学院应有独立法人资格

目前,世界不少发达国家已经逐步探索出各自有效的校企合作发展之路,如德国的“双元制”、美国的“合作教育”、英国的“现代学徒制”等,都是通过国家相关法律,对产教融合的运作给予强力保障。基于此,从我国国情出发,目前产业学院建设中的相关法律制度风险也应尽早完善。

比如,鉴于目前国内产业学院类型多样,笔者建议,政府在立法层面可以赋予符合法人要件的产业学院独立的法人资格;对不符合法人要件的产业学院,则要求其按照校企合作协议处理。

当前,绝大多数企业参与产业学院办学的内生动力不仅在于实现资本增值,更在于规避投资风险。因此,产业学院可以借鉴独立学院的某些做法,毕竟两者在缘起背景、发展困惑等方面都有相似性,独立学院经验就是从“二级学院”一步一步演变成为“独立法人”的。由于我国现行的《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法典》等法律都没有明确产业学院的相关规定,因此,从长远发展的角度看,我国立法机构应尽早在立法层面予以明确。

在实践中,虽然不同产业学院建设的参与主体类型不一,存在校企合作、校企政合作等不同组合,但基本的治理架构其实和民办高校、公司等很相似,完全可以借鉴公司现代化的治理机制,制定明确的章程,建立股东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确保不同主体参与到内部治理架构中。

同时,当前产业学院学生的权利保障制度也应得到完善。产业学院不是企业获取暴利的工具,也不是“产业工厂”,它的终极目标应该是培养学生,使得学生通过企业实习接受实践中的技能培训,把理论知识运用在实践中,增强学生实际动手能力,提高社会竞争力。同时,产业学院应建章立制,保障学生各项权益。

此外,有关部门还应健全产业学院教师的权利保障体系。产业学院订立教师聘任合同时,需进一步明确合同的规范性,灵活制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要针对产业学院实际,制定教师的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实施方案、教师绩效考评办法等制度,完善常态化管理,有效保障产业教师晋升和发展的权利。当地劳动人事部门也应进行相应的指导和监督。

(来源:中国科学报 作者:金劲彪 刘斌 系浙江树人大学人员)

上一条:大学,要把博士研究生当“员工” 下一条:一张待定的校院权责清单

关闭